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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出台《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大众网 编辑:华道顾问
8月30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青岛市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26日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于2019年9月1日施行。《条例》增加了镇(街)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提高了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频次,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修订后的《条例》建立完善市、区(市)、镇(街)三级管理体制。《条例》第四条划分了城市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燃气管理职责,赋予了市内三区同其他区(市)一样的燃气行业属地管理职责。原先的《条例》,市内三区由市级燃气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这次也是同样赋予了市内三区和其他区(市)一样的燃气行业属地管理职责。在原市、区(市)两级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镇(街)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全方位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本质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储存工程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保障燃气设施本质安全。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初次使用燃气需确认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条件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燃气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
明确供用气双方的主体责任。《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抢险抢修等。《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责任,要求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设施等。
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行业标准和原《条例》相比,第二十八条提高了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频次,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免费检查。第二十九条强化了隐患整改措施,要求燃气经营者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确定供用气双方的权利义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禁止的十一项行为,比如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擅自停气等。并在第十五条规定了不能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其经营区域的强制措施。
针对部分用户不履行义务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有按时支付燃气费的义务,逾期未支付,经燃气经营者书面催交且在催交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
下一步,青岛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同时,针对燃气行业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不锈钢波纹管、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装置,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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